2015年1月23日 星期五

自104年1月1日起凡已領取各種老年給付之工作者,皆可到工會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於發生職業災害時擁有相關給付之保障。


自中華民國10411日,職業工會可為『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從事工作』的會員,不論其是受僱,只要有工作,皆可於原投保單位(原辦理加保的職業工會)只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全力保障勞工職業災害權益。
請各基層工會的會務人員提醒投保的被保險人(會員),『職業災害保險』的投保金額將牽動『全民健康保險』的投保薪資,職災投保的高,健保保費相對的也會提高,請告知會員注意!

2014年5月13日 星期二

51勞動紀念品已經開始發送,請會員盡速前來工會領取~

禮物內容:牙膏沐浴禮盒二選一

發送時間:103.05.01~103.05.31

請會員在時間內攜帶會員証至本會領取






2013年12月30日 星期一

女性勞工請「生理假」免附證明文件



女性勞工請「生理假」免附證明文件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3-12-27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處
聯絡電話:02-8995-6866

勞委會委員會議於1021226日審議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條文,刪除受僱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請生理假時,雇主得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之規定。

勞委會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及第21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雇主不得拒絕。違反者,依該法第38條規定,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該法與其他請假之規定相同,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受僱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惟實務上女性受僱者申請生理假,雇主無論是否確有必要,皆要求受僱者應提出醫療證明文件。然經期不適症狀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縱使就醫,醫師亦需根據病人描述生理症狀而診斷,然每個人對疼痛的忍耐程度不同,亦難以區分忍耐程度,除認定上十分困難外,勞資爭議亦見頻傳。

為符合生理假維護女性受僱者身體健康之意旨,該會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受僱者申請生理假時無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勞委會強調,該修正條文發布施行後,倘雇主要求受僱者必須提出生理假之證明文件始給假即屬違法,受僱者得向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當有專人立即查處。

2013年12月26日 星期四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102121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221號令修正公布

第四十五條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第四十七條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第七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    
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十九條之一 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




註: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117期(可查閱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2013年12月20日 星期五

全民健康保險第2類第1目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修正自22,800元起申報修正自103年7月1日起實施。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公告

發布日期:102.12.13

健保財字第1020003573號



主旨:公告全民健康保險第2類第1目被保險人申報投保金額之規定。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第5款。

公告事項:全民健康保險第2類第1目被保險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之投保金額修正自22,800元起申報,業於102年10月3日公告自103年1月1日起實施在案,茲修正自103年7月1日起實施。